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料

一、申請對象:

    1. 18歲至64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屬第一類精神障礙或合併第一類之多重 障礙者。
    2. 中度以上領有精神身心障礙手冊者(包括多重障礙、緊急庇護、遊民、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者),得申請入院收容養護。

二、申請方式:

    1. 逕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入家。
    2. 直接與承辦人取得電話訪視評估。

三、請事先與本院社工組聯繫,將由專人帶領您參觀本院相關環境設施及說明照護方式。

四、經本院評估符合收容者,將由專人協助您辦理後續相關入住程序。